不合理的辭退問題 -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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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去年的二月進入之前的公司服務,工作內容是業務助理。
剛進公司的時候,我的業務經理叫我簽下一張約聘合約書,但是我說我不是應徵約聘人員,他說我簽了沒關係,因為全公司的人都有簽,而且簽了這個絕對不會影響我的權益...所以我就簽了。
沒想到去年九月,我發現我懷孕了,經理用一堆理由,又推又拖地,把我的去留問題一直拖到了年底12月,才"很臨時地"跟我說我的約聘時間到了,加上公司目前業務量沒有這麼大了,所以叫我走人...(其實還有參雜一些他自己的私人理由,所以他叫我走人)
我跟他要求:1.非自願性離職證明;2.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3.勞健保退保證明,結果經理居然說我是聘雇時間到期,所以公司無法提供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我!而且我是約聘人員,所以沒有所謂的資遣費,因為我現在只是約聘時間到了,公司不跟我續約,所以我不可以跟公司要求...
我的問題是~~我真的拿這家公司沒辦法了嗎?只能被他們降子吃得死死的?而且,他們以後還是繼續用相同的手法在104徵人、騙人,難道沒有檢舉他們的方法嗎?>"<
P.S. 我打去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詢問,他們要我提供當初簽的那份合約書,但是公司現在就是裝死,給我一張退保證明就不鳥我了...我該怎麼辦?這個社會的法律只有保障這種爛公司,沒有保障我們這種可憐小市民的嗎?=.=|||
Update:
他們的約聘合約書,固定都是在每年尾牙的時候填寫的,約聘期間都是每年從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而且因為吃尾牙的時候全體員工都會到,所以你一填完就會被收走,連帶回家copy或是仔細審閱的時間都不給你!夠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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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5-03-14
約聘工作者如何維護應享權益?文/盧智芳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2004年7月 Cheers雜誌案例:雖然不是正職,但李娟娟還是決定接下應徵上的約聘工作。因為她對工作內容很有興趣,覺得這是個學習的好機會。不過,「一年一聘」的規定,給李娟娟很大的心理壓力,也時時提醒她:自己像是「次等公民」。為了消除這種不安全感,李娟娟真的很想知道:約聘工作者有哪些應享權益?為了降低成本,更彈性地運用人力,愈來愈多企業喜歡採用約聘模式僱用員工。換言之,找工作時,求職者也愈來愈容易面臨約聘職務的選擇。然而,如何面對「同工不同酬」,尤其是薪資或各種福利名目,哪些有?哪些沒有?卻是許多約聘工作者在實際工作後,最大的煩惱。首先要確定的是,絕大多數約聘上班族至少都能受到勞基法保障。即使是約聘人員,也不能隨意解雇雖然企業內部會自行區分「正式員工」與「約聘員工」,但是只要為企業所僱用,相關權益應以勞基法為基準。換句話說,約聘期間的休假天數、加班費計算、請假規定等,都應該與正職員工無異。至於外加福利,例如三節與生日禮金、員工旅遊等,則視各家公司對約聘員工的重視程度而定。如果很在意這些項目,在簽訂工作契約時,就要先詢問清楚。約聘人員最大的不安來源,就是「一年一聘」。不過,多了勞基法保障,企業其實不能隨意解僱約聘員工。因為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事實上,一年一聘的約聘員工只要前後約聘契約未間隔30天,就適用於不定期契約的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5-03-13
告他們
你的情形
只能用法律解決
所謂約聘
如果是持續在聘
且工作內容一樣
法律上視為正職
不是隨他們嘴巴講
不要三兩下就給人唬了
且合約這種東西
只要是要給你簽名的
都可以拿回家看的
沒有什麼馬上簽馬上收走這回事
Elvira avatarElvira2005-03-13
我很瞭解你的心情
不知為什麼
1X4並沒有讓就業機會變多
反而讓想求職的人 被耍的團團轉
每家公司給的薪水那ㄇ不公平
還擺出一付我不怕請不到人 一堆人想來面試
然後一堆人力仲介公司 雨後春筍
讓大家淪為契約工 還沒有年終獎金
唉~~~~政府都不管管這種惡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