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查一下我在板上發過的文章與推文,
可以知道我同樣視登山自治條例為惡法,
尤其對於動不動開罰上百萬元,
罰款的組成高達九成來自直升機費用是很反感的。
但針對這則新聞提到,
高達245萬的費用不會向家屬收,
我反而想問,為什麼?
之前無雙山的兩百多萬大家記憶猶新,
還有花蓮的登山團,一人死亡,
其餘團員被開罰高達92萬的救援費。
好,那為什麼這次不用向家屬追討?
一樣是違規入山,一樣動用直升機,
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我真正想說的是,
由於可以不追討,
才更加的突顯出登山自治條例的荒謬。
今天惹得救難單位不開薰,民氣可用,
就把動輒上百萬的直升機也灌進來罰死登山客;
要是救援的對象是自己人,
或是救難單位悲天憫人,大發慈悲,
什麼救援的費用都當作煙消雲散,
當作沒這件事。
執法可以這樣嗎?
原來登山自治條例看起來像登山自治條例,
寫起來像登山自治條例,
但讀作消防局的尚方寶劍,
用起來像消防局的尚方寶劍,
要斬就斬,乖乖把頭伸出來就是了。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