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開除可以要求遣散費嗎
因為公司員工旅遊一回來回到台中已經太晚了隔天睡過頭2小時卻說要把我開除把我薪水跟上個月加班100多小時的薪水算給我我在那裏3個月又30天我睡過頭當天他卻寫我曠職我可以要求多少遣散費加班一小時才給我118月薪25000勞基法17條 寫依照比例 我不懂 我認識的朋友說可以要求2.5個月我想確實知道答案麻煩各位大大提供資訊非常感恩很急Update:9點上班 我11點打電話去公司Update 2:我去公司她直接算錢給我叫我收自己的東西
網友回覆 6
- John
" 我認識的朋友說可以要求2.5個月"那是怎麼來的? 遣散費是要用算的唷!!新制的遣散費規定...每工作滿一年有半個月的月薪妳才四個月(三個月30天就是4個月)頂多1/3*0.5也就是0.16個月的薪水 給你(投保薪資)而且解雇的宣告期規定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你做了4個月...應該有10天宣告期不然就補你10天薪水勞基法裡每個月是以30天計算..所以10天是你投保薪資的1/3(不是實領多少)還有100小時的加班費(加班費勞基法也是有規定...不是說多少就多少...是依每月加班總時數比例)姑且以你說的每小時118計算..100小時有11800以投保薪資25000計算..加上加班費你應該要領到25000*0.16 + 8333+11800=24299元其中遣散費是25000*2+8333=4166+8333=12499也就是約0.49996個月的月薪(25000計算)有11800是沒給你的加班費上面的計算都是以投保薪資25000計算...如果公司有什麼午餐津貼.交通補助投保薪資會更少(這是中小企業節稅的方式)也就是說..你的遣散費只會少不會多要領到你朋友說的2.5個月遣散費..必須工作滿5年(一年0.5個月, 0.5*5=2.5) 2011-01-01 13:33:18 補充:只要合約期沒滿員工沒有自動提出離職..雇主要遣散員工就應該給遣散費即便是認為員工不適任..那也要發非自願離職證明說明理由(是勞基法第幾條)並且給應給的遣散費老闆可不是那麼好當..隨隨便便就可以解雇員工的只要有簽約..員工的工作權是受勞基法保護的!保留你的薪資單...還有加班紀錄如果公司不給你應得的遣散費拿那些東西跟勞工局檢舉吧! 2011-01-09 11:20:29 補充:另外沒有事先請假就不去上班本來就是曠職..這個沒什麼好異議的除非是病假..才可以事後請..就算是病假...至少當天也打個電話跟老闆說一聲但是因為兩小時曠職就要人走路的公司很少通常頂多扣扣考績..或是當天算是曠職就算了很好會因為兩個小時就逼人走的要嘛是公司文化就是這樣(有些公司甚至中午午休回來位子就沒了)要嘛你平時的表現就不好..老闆剛好借題發揮
- Mary
下面的網友阿義牯說的沒錯哦~~~~還有我覺得錯不在你,因麼你不是故意的!!你們公司可能早就想把你開除,找不到理由而已這是變相惡意開除!!!如果你不是自願離職--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可以申請半年的失業補助.但我想很難~~~公司就是迴避這個--才會用開除的方式!!去勞工局申訴吧
- Delia
先談法,再談事法: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之「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構成雇主得無附帶條件終止勞動契約(就是開除之意)之理由你說,睡過頭兩小時,九點的班,十一點才去上班就是曠職兩小時,也不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之六的事由呀;事:依我看,當天的曠職兩小時(遲到)必定造成妨害團隊難運作,雇主應該是不滿你「沒有敬業精神」才火大的吧這種情況,若你是雇主或主管就會體會,在人力緊縮的企業,一人沒有到班會影響整體團隊的調度秩序大亂,就像一部機器的某個零組件脫落時,機器就會停擺一樣,造成重大損失,這樣的重大損失誰承擔得了的?所以這又要看你處理曠職兩小時(遲到)的態度與方法,許多人總認為「曠職兩小時有什麼大不了的!」,當然雇主或主管相當堵爛;言歸正傳你應向雇主或主管誠意認錯道歉寫【悔過書】,希望收回開除的成命若其不接受,你再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指控你的雇主或主管違法,並主張「恢復勞僱關係(就是讓你繼續上班工作)」;再不接受,就在三十日內用【催告函】催告雇主按同法同條第四項辦理資遣就對啦【催告函】寄出之日就持【催告函】到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何快速解決勞資權益事項,可到此找答案或照問事規範留言照我講的進行準沒錯
- Enid
回答者的解答只有3樓的大大是正確的
- Damian
如果~~你符合勞基法第14條~情況被開除~~不能領預告工資只好認了~~否則向勞工局提出爭議申訴。至於『資遣費』~~公司仍應給付~~不過不是2.5個月~也不是用勞基法第17條~~因為你是94年7/1以後受僱~資遣費不再適用勞基法第十七條~資遣費~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2fu0%3d 第十二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滿一年給半個月~(月薪25000x0.5)=125003個月30天~算4個月==4/1212500/12X4=可領資遣費4166元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爭議重點)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Yuri
安安!我認為應該是沒有"遣散費"喔!因為過錯是出在你身上!而並非公司!不知道你有沒有去看看第18條及第12條的第4點!那個"情節重大"會比較有爭議!因為也許你們公司會認為你這樣很重大!我比較建議你先去看看你們公司的人事規章!然後問問是不是因為你遲到"2小時"所以開除你?只能據理力爭了!!!你當天有去上班並上到下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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