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基準法? - 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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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藉由廠慶的名義在上班日去辦活動(內容是簽署報名表去遊玩,但不去者要扣薪資500),但是因為上班日去故發公告下禮拜六要補班(我們是週週休的公司)!請問雇主此舉應該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吧?因為這是變相補假,而且還是強制每個員工都要去參加廠慶!請各位有涉略勞動基準法知識的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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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5-18
員工旅遊,廠慶活動若屬強制參加性質,則仍應給付當日工資,惟因員工旅遊不同於一班勞務給付情況,其工資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而未參加者得視為缺勤.員工旅遊,廠慶活動,若屬自願參加,而未參加之勞工無提供勞務時,雇主得不發給工資。並得視為缺勤.但,不論強制參加性質或自願參加,其�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05-18
假如要補上班的話當天就不能算上班時間了假如不需要補班等於上班這樣才算需要補班當天就應該算是休假休假當天你参加與否公司就不能硬性規定呀這些都屬勞資雙方面問題只要勞工委員會同意等於勞資協調同意了你一人是否要提出異議當然在你公司若有勞資協調會通過公司就合法了...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