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95年初等考試法學大義請問高手 - 旅遊Yedda · 2006-02-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考第二梯次的人事行政旅行社於出團後有非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旅遊行程者.旅客不同意a解除契約b終止契約c旅客無不同意權d得請由反還全額團費答案是b第一梯次是考514之5第二項第二梯次我們考514之5第3項如果把這題的非不得已之事由去掉.變成無正當理由變更旅行行程者.答案會變成如何該用民法�旅遊All CommentsGeorge2006-02-23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於88年4月21日經總統令公布,定於89年5月5日起施行,其修正條文中所增列「旅遊」乙節的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旅客「知」的權利。 二、旅客的協力義務及違反時之法律責任。 三、旅遊開始前,旅遊營業人如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旅客變更由第三人參加�Related Posts荷蘭自助旅遊的達人請進來~20p~辦理旅遊的相關問題~請教專家~想到歐洲國家旅遊?俄羅斯旅遊兩週,夫妻同行,請建議景點或旅行社今年六月旅遊去德國還是奧地利?~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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