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勞基法有這一條嗎? - 旅遊Una · 2005-09-1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於最近離職了,公司說要扣我之前員工旅遊的錢,理由是我工作未滿一年!但我是民國93年9月7日(去年)正式上班,今年8月三十一日離職。公司以這樣的理由來扣我八月份的薪水是合乎勞基法規定的嗎?請各位幫個忙!!謝謝!旅遊All CommentsHedwig2005-09-12hello,依照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之用,違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您先前公司若是將您的薪資預扣是違法的,甚或您可到縣市勞工局申請爭議的;從另一方面來看,公司在辦旅遊時,是否已經明確公告說,若參加旅遊後,若工作未滿一年而離職者應扣除該次旅遊費用的話Harry2005-09-12補充發問:我老闆還把八月份的薪資扣住不給我,要求我必須回公司簽署一份保密切結書才要給我薪水,這樣是合理的嗎?謝謝Annie2005-09-131.公司有無說都一樣.要有白紙黑字才算是正式公文.2.有.是你錯.3.無公文........回去跟公司要錢.如上有疑問.可來電[email protected]勞工局義務輔佐人.Related Posts大陸貴州省旅遊好玩嗎?有什麼古蹟呢?旅遊淡季是幾月?休閒vs旅遊親子旅遊香港適宜嗎台南地區旅遊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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