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很多學生拿了一份 "團體合團旅遊委託書" 來詢問我意見,我想
發表一下個人的淺見~
大家應該都知道國內外旅遊都有一份由交通部觀光局發布的
”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板底有連結)
所以當我第一次聽到同學說 ”團體合團旅遊委託書”的時候,我很好奇
為什麼會有這東西? 看過之後就大概了解業者的用心了…
我想交通部觀光局發布的"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裡面的條文已經相當
清楚的記載了所有的規定,且把 消費者 & 業者 該有的權利義務都規定進去.
記得課堂上還有個民法老師曾經說過: “定型化契約”保護消費者比較多!
反觀同學給我的”團體合團旅遊委託書”裡面卻刪除了不少保護消費者的條文
感覺是同學處於較低姿態去拜託業者幫忙.萬一今天業者沒做到,大不了兩手
一揮,不賣了! 聽同學轉述 是要到出發前一個月才會簽正式的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仔細看看你手上的”團體合團旅遊委託書”試問~萬一到時候業者說沒機位~
沒房間~ 你們要改班機 改飯店 甚至改出發日期 改行程…
這些你手上的”團體合團旅遊委託書”有辦法保障你什麼嗎? 你不接受,那
他不賣你了~ 那你可以得到賠償嗎? 到時候7,8月你才要重新找機位,你還找的
到嗎?結果又是摸摸鼻子勉強接受...
或許業者現在都跟你說~不會那樣 不會怎樣 不會…
那為什麼不乾脆簽正式的 "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
因為現在沒機位? 沒飯店? 既然都沒有,那又為什麼要跟他簽約呢?
我也不敢保證我們家9月拿到的機位跟飯店是什麼~
但是我既然要接你們的case那我就該付點責任&承擔點義務跟風險吧?
旅行社本來就是一個買空賣空的產業,如果連這最後的責任義務都要把他規避掉,
那旅行社也太爽了~穩賺不賠!
再看這一份”團體合團委託書”其中一共引用了三條交通部觀光局發布的
"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分別是 第六條(消費者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第十二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還有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賠償)
卻沒有相對的第十四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之賠償)
我只能說~這是絕對站在業者立場,是絕對保護業者!今天你簽"團體合團旅遊委託書”
對你來講只是簽了一個 "信任" 信任業者不會出包,只是萬一真的出包了,
你可能也只能得到一句 "抱歉" 或者更多冠冕堂皇的解釋!
我還是相信所有業者都是盡心盡力在接團,所以同學要求簽約簽正式的觀光局
發布 "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應該都不是什麼大問題~
簽約真的很重要喔!!! 還有更多的簽約資訊在板上都可以爬的到喔!!!
祝大家有個愉快的畢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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