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捷德旅遊糾紛之疑問-延誤行程 - 歐洲旅遊
By Kama
at 2015-05-03T18:23
at 2015-05-03T18:23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HVPJJu ]
作者: yingjiang (享受人生)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旅遊糾紛-延誤行程
時間: Sun May 3 18:20:01 2015
因參加3月份加利X旅行社遊奧捷德的團,
倒數第2天的行程,前往法蘭克福途中,
13:45遊覽車故障緊急停靠高速公路路肩上,
16:36司機宣稱車子修理好上路後,
17:05竟然又故障停在高速公路,
直到20:10總算來了一輛接駁的巴士,
大家疲累不堪的21:50才到法蘭克福飯店。
車子故障停靠高速公路靜止不動的時間
總計長達5小時56分鐘
(這時間是精準的不是概估,
是事後旅行社提供給我們 車公司調閱行車紀錄的時間)
所有法蘭克福的景點完全沒走
車輛拋錨期間 無法發動 沒有照明及空調,
大家均被安置在車上,難以如廁
原本領隊說要搭計程車去買晚餐回來先給大家果腹
等了好久也沒有說明又不了了之
事後追問才說是語言不通叫不到計程車
大家就這麼待在沒有空調很悶的車上苦等
直到20:10接駁的車輛終於出現
近十點大家才到飯店 大家也累壞了
但因隔天一早七點多就要前往機場返國
當晚又要整理行李又要寫退稅單
旅行社晚餐的處理就是附近補吃 不吃的就退費
我們依據觀光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主張
(出發前加x利與我們簽定的契約內容與範本相同)
第25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明定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我們認為車輛故障非旅遊行程
所以故障路邊靜止不動近6小時即是延誤行程6小時
一日團費為8718元
針對這個事件 加利X的賠償
先是現金2000元
後改為現金2000元+旅遊折價券3000元
我們透過品保協會調解,加X利仍堅持原案賠償
(品保的協調方式只是要旅客降一點金額
要加利X增一點金額,但我們於法有據阿~)
想請教各位版友以下問題:
1.對於契約條款,是我們理解錯誤嗎?
加利X認為跟車公司簽訂的租車時間只到18:30
而我們21:50到飯店 所以只延誤近3.5小時
那我們法蘭克福觀光行程完全沒走
且車輛靜止不動時間就是近6小時
延誤行程時間就是近6小時
(難不成車輛故障也是行程嗎?)
2.我們已向旅遊品保協會、消保會及觀光局申訴中,
目前只有品保開完協調會
(只有降一點增一點的建議@@)
依照這經驗
若之後消保及觀光局協調方式也是如此
不知除了民事訴訟外 是否有其他管道可循
或大家是否知道有其他類似案例可供我們參考
另附上定型化契約供參
第二十五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
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旅遊日數
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另先前電詢觀光局,
告知我們亦可使用同契約第33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
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
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
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
理。
大眾運輸延誤 由各提供服務業者負責,
遊覽車由加利X提供,發生延誤是由加利X負責,
加利X說是2011年的車不算舊,有保養,
但實際車輛就是故障2次,
這樣的事件,是否屬於可歸責乙方事由?
希望廣大臥虎藏龍的網友可以給我們建議或方向
感激不盡!!
--
作者: yingjiang (享受人生)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旅遊糾紛-延誤行程
時間: Sun May 3 18:20:01 2015
因參加3月份加利X旅行社遊奧捷德的團,
倒數第2天的行程,前往法蘭克福途中,
13:45遊覽車故障緊急停靠高速公路路肩上,
16:36司機宣稱車子修理好上路後,
17:05竟然又故障停在高速公路,
直到20:10總算來了一輛接駁的巴士,
大家疲累不堪的21:50才到法蘭克福飯店。
車子故障停靠高速公路靜止不動的時間
總計長達5小時56分鐘
(這時間是精準的不是概估,
是事後旅行社提供給我們 車公司調閱行車紀錄的時間)
所有法蘭克福的景點完全沒走
車輛拋錨期間 無法發動 沒有照明及空調,
大家均被安置在車上,難以如廁
原本領隊說要搭計程車去買晚餐回來先給大家果腹
等了好久也沒有說明又不了了之
事後追問才說是語言不通叫不到計程車
大家就這麼待在沒有空調很悶的車上苦等
直到20:10接駁的車輛終於出現
近十點大家才到飯店 大家也累壞了
但因隔天一早七點多就要前往機場返國
當晚又要整理行李又要寫退稅單
旅行社晚餐的處理就是附近補吃 不吃的就退費
我們依據觀光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主張
(出發前加x利與我們簽定的契約內容與範本相同)
第25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明定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我們認為車輛故障非旅遊行程
所以故障路邊靜止不動近6小時即是延誤行程6小時
一日團費為8718元
針對這個事件 加利X的賠償
先是現金2000元
後改為現金2000元+旅遊折價券3000元
我們透過品保協會調解,加X利仍堅持原案賠償
(品保的協調方式只是要旅客降一點金額
要加利X增一點金額,但我們於法有據阿~)
想請教各位版友以下問題:
1.對於契約條款,是我們理解錯誤嗎?
加利X認為跟車公司簽訂的租車時間只到18:30
而我們21:50到飯店 所以只延誤近3.5小時
那我們法蘭克福觀光行程完全沒走
且車輛靜止不動時間就是近6小時
延誤行程時間就是近6小時
(難不成車輛故障也是行程嗎?)
2.我們已向旅遊品保協會、消保會及觀光局申訴中,
目前只有品保開完協調會
(只有降一點增一點的建議@@)
依照這經驗
若之後消保及觀光局協調方式也是如此
不知除了民事訴訟外 是否有其他管道可循
或大家是否知道有其他類似案例可供我們參考
另附上定型化契約供參
第二十五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
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旅遊日數
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另先前電詢觀光局,
告知我們亦可使用同契約第33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
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
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
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
理。
大眾運輸延誤 由各提供服務業者負責,
遊覽車由加利X提供,發生延誤是由加利X負責,
加利X說是2011年的車不算舊,有保養,
但實際車輛就是故障2次,
這樣的事件,是否屬於可歸責乙方事由?
希望廣大臥虎藏龍的網友可以給我們建議或方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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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15-05-08T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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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5-05-12T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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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5-13T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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