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負債...出國問題... - 旅遊
By Enid
at 2007-03-05T00:00
at 2007-03-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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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卡債10萬出...車貸20萬出...信貸15萬...學貸12萬...假如公司旅遊要出國...我可以出國嗎???需要附什麼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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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07-03-08T07:42
at 2007-03-08T07:42
只要不欠國家的都可以
欠稅限制出境 門檻放寬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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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初審放寬欠稅追繳的規定。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上限個人拉高到100萬元、企業也提高為200萬元。此外,未來政府追繳欠稅期間最長只有15年,逾期不再追究。
財稅官員說,欠稅限制出境金額放寬後,由於限制出境是追繳欠稅最有效的方法,因此未來勢必影響稅收保全,以個人為例,最多會有11億元稅收被影響。至於追繳欠稅期間定15年上限,官員表示,以目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統計,一旦法案完成修法,約有493件、3.1億元的欠稅案件可以因此「解套」。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審理「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條例草案」等案,經過冗長討論後,朝野立委與財政部、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達成共識,但仍需經朝野協商後送交院會。
國民黨立委林滄敏表示,限制人民出境是一種強制處分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原本個人欠稅金額逾50萬、營利事業達100萬得限制出境的條文是在73年訂定,應比照這幾年物價波動,將個人調高為300萬、營利事業600萬。
幾經折衝,財部才同意將限制出境上限調高一倍,個人和營利事業分別調高為100萬、200萬元。官員說,以個人為例,目前百萬以下的欠稅案件占限制出境總件數的46%,繳清比率56%。 除了放寬欠稅出境禁令,親民黨立委沈智慧也提案修法,為避免因為政府追繳欠稅的期間沒明確規定,導致納稅人一輩子淪為「稅奴」。在立委堅持下,財政部最後也讓步,未來財政部對於欠稅案件有5年徵收期,案件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後,還有10年的徵收期,總計時間15年,超過這段期間,政府就不得追繳。
本文摘自95.12.12 聯合報
小額欠稅限制出境 法界質疑違憲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由於小額欠稅處理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小額欠稅經通知未繳屢傳不到者,執行官也可限制其出境,對此,部分法界人士質疑有違憲之虞,將致函司法院,並不排除向監察院陳情提出糾正。
不過,財政部則強調,小額欠稅遭限制出境,是根據行政執行法規定,並未違憲。 自去年起,欠稅案件的處理,由原來各地方法院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財政部與法務部並且達成共識,未來小額欠稅者也將徹底執行,納稅人有小額欠稅,經通知未繳屢傳不到者,執行官可以自行裁量決定是否限制其出境,屆時,民眾也可能會因為欠繳數萬元甚至僅數千元的稅款就遭到限制出境的情況。
對於小額欠稅也有可能遭限制出境,部分法界人士表示,此舉顯有違憲之虞,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大法官第402號解釋,「凡是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或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但有關小額欠稅限制出境的規定,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僅以業務移轉為由即採取不同的作法,根本就是便宜行事。
針對外界質疑,財政部高層說明,財政部稅捐稽徵法第24條僅規定,欠稅達「一定金額」可以限制出境,至於「一定金額」標準,財政部是以行政規定訂為個人欠稅50萬元、營利事業欠稅100萬元以上,但由於欠稅處理的業務已改由行政執行署執行,因此行政執行署當然可以根據其自行訂定的標準去進行欠稅處理業務。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則進一步指出,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而「限制住居」比「限制出境」還要嚴格,包括限制出境在內,因此執行官對於經通知未繳或屢傳不到的欠稅人,可以自行裁量決定是否限制其出境,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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