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開除可以要求遣散費嗎 - 旅遊
By Edith
at 2011-01-01T00:00
at 2011-01-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因為公司員工旅遊一回來
回到台中已經太晚了
隔天睡過頭2小時
卻說要把我開除
把我薪水跟上個月加班100多小時的薪水算給我
我在那裏3個月又30天
我睡過頭當天他卻寫我曠職
我可以要求多少遣散費
加班一小時才給我118
月薪25000
勞基法17條 寫依照比例 我不懂 我認識的朋友說可以要求2.5個月
我想確實知道答案
麻煩各位大大提供資訊非常感恩
很急
Update:
9點上班 我11點打電話去公司
Update 2:
我去公司她直接算錢給我
叫我收自己的東西
回到台中已經太晚了
隔天睡過頭2小時
卻說要把我開除
把我薪水跟上個月加班100多小時的薪水算給我
我在那裏3個月又30天
我睡過頭當天他卻寫我曠職
我可以要求多少遣散費
加班一小時才給我118
月薪25000
勞基法17條 寫依照比例 我不懂 我認識的朋友說可以要求2.5個月
我想確實知道答案
麻煩各位大大提供資訊非常感恩
很急
Update:
9點上班 我11點打電話去公司
Update 2:
我去公司她直接算錢給我
叫我收自己的東西
All Comments
By John
at 2011-01-04T16:53
at 2011-01-04T16:53
那是怎麼來的? 遣散費是要用算的唷!!
新制的遣散費規定...每工作滿一年有半個月的月薪
妳才四個月(三個月30天就是4個月)
頂多1/3*0.5也就是0.16個月的薪水 給你(投保薪資)而且解雇的宣告期規定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你做了4個月...應該有10天宣告期
不然就補你10天薪水
勞基法裡每個月是以30天計算..所以10天是你投保薪資的1/3(不是實領多少)
還有100小時的加班費
(加班費勞基法也是有規定...不是說多少就多少...是依每月加班總時數比例)
姑且以你說的每小時118計算..100小時有11800
以投保薪資25000計算..加上加班費
你應該要領到25000*0.16 + 8333+11800=24299元
其中遣散費是25000*2+8333=4166+8333=12499
也就是約0.49996個月的月薪(25000計算)
有11800是沒給你的加班費
上面的計算都是以投保薪資25000計算...如果公司有什麼午餐津貼.交通補助
投保薪資會更少(這是中小企業節稅的方式)
也就是說..你的遣散費只會少不會多
要領到你朋友說的2.5個月遣散費..必須工作滿5年(一年0.5個月, 0.5*5=2.5)
2011-01-01 13:33:18 補充:
只要合約期沒滿
員工沒有自動提出離職..雇主要遣散員工就應該給遣散費
即便是認為員工不適任..那也要發非自願離職證明說明理由(是勞基法第幾條)
並且給應給的遣散費
老闆可不是那麼好當..隨隨便便就可以解雇員工的
只要有簽約..員工的工作權是受勞基法保護的!
保留你的薪資單...還有加班紀錄
如果公司不給你應得的遣散費
拿那些東西跟勞工局檢舉吧!
2011-01-09 11:20:29 補充:
另外
沒有事先請假就不去上班
本來就是曠職..這個沒什麼好異議的
除非是病假..才可以事後請..就算是病假...至少當天也打個電話跟老闆說一聲
但是因為兩小時曠職就要人走路的公司很少
通常頂多扣扣考績..或是當天算是曠職就算了
很好會因為兩個小時就逼人走的
要嘛是公司文化就是這樣(有些公司甚至中午午休回來位子就沒了)
要嘛你平時的表現就不好..老闆剛好借題發揮
By Mary
at 2011-01-01T20:23
at 2011-01-01T20:23
還有我覺得錯不在你,因麼你不是故意的!!
你們公司可能早就想把你開除,找不到理由而已
這是變相惡意開除!!!
如果你不是自願離職--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可以申請半年的失業補助.
但我想很難~~~公司就是迴避這個--才會用開除的方式!!
去勞工局申訴吧
By Delia
at 2011-01-03T12:35
at 2011-01-03T12:35
照我講的進行準沒錯
By Enid
at 2011-01-01T06:20
at 2011-01-01T06:20
By Damian
at 2011-01-04T20:55
at 2011-01-04T20:55
只好認了~~否則向勞工局提出爭議申訴。
至於『資遣費』~~公司仍應給付~~不過不是2.5個月~也不是用勞基法第17條~~
因為你是94年7/1以後受僱~資遣費不再適用勞基法第十七條~
資遣費~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2fu0%3d
第十二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滿一年給半個月~(月薪25000x0.5)=12500
3個月30天~算4個月==4/12
12500/12X4=可領資遣費4166元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爭議重點)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By Yuri
at 2011-01-04T00:31
at 2011-01-04T00:31
你有沒有去看看第18條及第12條的第4點!那個"情節重大"會比較有爭議!因為
也許你們公司會認為你這樣很重大!我比較建議你先去看看你們公司的人事規
章!然後問問是不是因為你遲到"2小時"所以開除你?只能據理力爭了!!!你當天
有去上班並上到下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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