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員工旅遊權利 - 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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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月10號被公司告知資遣!離職是在3月21號!報名旅遊是在過年後!我被告知資遣後旅遊費要自出!員工旅遊是在4月下旬!這樣合理嗎?但員工旅遊因該是我上年度的福利不是嗎?這樣我還要給公司錢嗎?因為還有兩個朋友在裡面工作!既然跟他們說要不到錢要扣他們的!這樣我上年度的權利不就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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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0-05-24
勞基法裡主要規定資方與勞方的權利與義務,當中並沒有規範資方要給員工旅遊的福利義務,所以這是屬於私人的約定,並沒有違法與否的問題,既然公司以資遣你,並於你離職後才辦員工旅遊,因你已經非公司員工,當然公司有權利不讓你參加,倘你一定要參加,公司可以拒絕或要求你自付費用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