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在前面,
我當然認為這次事件的事主問題很大,
也該受到應有的懲罰,付出應有的代價。
前後南投縣政府與消防局,
分別開了一張13萬元的罰單與救償207萬元。
再次強調,我認為做錯事的人應該付出代價。
但撇開當事人動機不談,
我的問題在於,這次開罰第一張的依據,
就是之前無論是本板,或是各大登山社團與諸多前輩,
口中的惡法"登山自治條例"。
以新聞來看,
13萬元罰單開罰的理由有三,
沒有按照登山計畫攀爬、沒有救護執照以及沒有保登山險。
第一點沒有按照登山計劃攀爬,
從路線上來看好像看不出什麼問題,
爭議在於他規規矩矩的爬完前面的山頭,
忽然"剛好"在最後一個山頭求援"兩次",
很荒謬沒錯,我也覺得這一定有問題,
但是求援後的行動算在沒依計劃攀爬嗎?
第二點的救護執照,
以我個人來說,我是有為了自組,
特地去考BLS+AED。
不過以個人感覺與之前板上討論來說,
針對一般平地的救命術,
在山上其實不太適用。
例如BLS+AED主要學的是CPR跟AED操作,
完全沒有高山症的處置,
又或者以這次的例子來說,
獨攀根本不可能自己做CPR,
更不用提也沒AED能用,AED也無法自行操作。
但是獨攀的申請他是合法申請通過的。
另一方面,我更加不希望因為上面的理由,讓政府找到藉口完全禁止獨攀。
第三點的沒保登山險,
目前登山險的問題之前已經一再被提出來了,就不再多說。
單單來看就算保了登山險,
是否在這次事件有作用就好。
因為事主看上去沒什麼傷,也沒出什麼事故,
唯一有可能用到的,
就是航空器與救援費用這項。
而登山險的救援費用有這一條要件:
(一)、搜尋費用:
因警察機關接獲報案且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已開始搜尋被保險人所發生之費用,
但須被保險人失蹤或超出預定下山時間24小時以上。
注意,"須被保險人失蹤或超出預定下山時間24小時以上",
以這次事件來說,也不符合要件,
也就是說,就算保了登山險也不理賠。
所以這次是用一般普羅登山客,乖乖照足規定爬山,
不小心發生事故也不見得開罰合理的條款,
來重罰這次事件的事主。
走跳網路多年,
我知道這樣的討論很容易被規類在護航,
再次強調我根本完全不認識事主。
我也認為他有極大可能是預謀求救浪費國家資源,該付出代價。
當然,用登山條例重罰,老百姓看了很爽,
但惡法就是惡法,
不能因為罰了惡人,就等同為它的合理性背書。
我是希望能為這種濫用資源的方式,訂出更明確避免的方式。
登山條例與登山險,能夠修改的更加合理化。
救援費用的計算與求償,也能夠更加的制度化與法令法。
而不是說警消很氣就罰兩百多萬,警消不氣就睜隻眼閉隻眼。
講難聽一點,之前南二子跟合歡東失蹤有這樣算嗎?
我知道這是一篇在這個時間點政治不太正確的文章,
但更因為在這個當下,
對於登山條例與登山險的荒謬更應該被重視。
--
我當然認為這次事件的事主問題很大,
也該受到應有的懲罰,付出應有的代價。
前後南投縣政府與消防局,
分別開了一張13萬元的罰單與救償207萬元。
再次強調,我認為做錯事的人應該付出代價。
但撇開當事人動機不談,
我的問題在於,這次開罰第一張的依據,
就是之前無論是本板,或是各大登山社團與諸多前輩,
口中的惡法"登山自治條例"。
以新聞來看,
13萬元罰單開罰的理由有三,
沒有按照登山計畫攀爬、沒有救護執照以及沒有保登山險。
第一點沒有按照登山計劃攀爬,
從路線上來看好像看不出什麼問題,
爭議在於他規規矩矩的爬完前面的山頭,
忽然"剛好"在最後一個山頭求援"兩次",
很荒謬沒錯,我也覺得這一定有問題,
但是求援後的行動算在沒依計劃攀爬嗎?
第二點的救護執照,
以我個人來說,我是有為了自組,
特地去考BLS+AED。
不過以個人感覺與之前板上討論來說,
針對一般平地的救命術,
在山上其實不太適用。
例如BLS+AED主要學的是CPR跟AED操作,
完全沒有高山症的處置,
又或者以這次的例子來說,
獨攀根本不可能自己做CPR,
更不用提也沒AED能用,AED也無法自行操作。
但是獨攀的申請他是合法申請通過的。
另一方面,我更加不希望因為上面的理由,讓政府找到藉口完全禁止獨攀。
第三點的沒保登山險,
目前登山險的問題之前已經一再被提出來了,就不再多說。
單單來看就算保了登山險,
是否在這次事件有作用就好。
因為事主看上去沒什麼傷,也沒出什麼事故,
唯一有可能用到的,
就是航空器與救援費用這項。
而登山險的救援費用有這一條要件:
(一)、搜尋費用:
因警察機關接獲報案且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已開始搜尋被保險人所發生之費用,
但須被保險人失蹤或超出預定下山時間24小時以上。
注意,"須被保險人失蹤或超出預定下山時間24小時以上",
以這次事件來說,也不符合要件,
也就是說,就算保了登山險也不理賠。
所以這次是用一般普羅登山客,乖乖照足規定爬山,
不小心發生事故也不見得開罰合理的條款,
來重罰這次事件的事主。
走跳網路多年,
我知道這樣的討論很容易被規類在護航,
再次強調我根本完全不認識事主。
我也認為他有極大可能是預謀求救浪費國家資源,該付出代價。
當然,用登山條例重罰,老百姓看了很爽,
但惡法就是惡法,
不能因為罰了惡人,就等同為它的合理性背書。
我是希望能為這種濫用資源的方式,訂出更明確避免的方式。
登山條例與登山險,能夠修改的更加合理化。
救援費用的計算與求償,也能夠更加的制度化與法令法。
而不是說警消很氣就罰兩百多萬,警消不氣就睜隻眼閉隻眼。
講難聽一點,之前南二子跟合歡東失蹤有這樣算嗎?
我知道這是一篇在這個時間點政治不太正確的文章,
但更因為在這個當下,
對於登山條例與登山險的荒謬更應該被重視。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