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訂了一堆規定來扣員工的錢~可以嗎 - 旅遊
By Margaret
at 2008-01-29T00:00
at 2008-01-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獨資公司
我們做員工的很可憐
大家薪水少的根屁一樣
老闆最近又一直狂更改規定來扣錢
2007/12/25 公告取消 年度全勤獎金1萬
今天又公告要重罰遲到的人
1-3次 不罰
4-10次 500
11-15次 1000
16次以上 3000
公司是老闆開的沒錯
但是 是可以這樣任意訂規定嗎
或是任意取消之前訂的要給員工的福利
台北市勞工局是屁嗎
我們拿一點薪水 還要被老闆剝削
到底算什麼
我們公司是紡織業
一年訂單量10幾億
老闆可淨賺1-2億
員工薪水都不到三萬
提撥的6% 是從薪水裡面扣
每個月還要扣3% 當做福利金
但是已經沒有員工旅遊
年終獎金是老闆看你的表現來給
有人拿到3000元 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這種老闆有方式治的了嗎
我有拿出離職單出去
他說給他時間找人交接為止
我們做員工的很可憐
大家薪水少的根屁一樣
老闆最近又一直狂更改規定來扣錢
2007/12/25 公告取消 年度全勤獎金1萬
今天又公告要重罰遲到的人
1-3次 不罰
4-10次 500
11-15次 1000
16次以上 3000
公司是老闆開的沒錯
但是 是可以這樣任意訂規定嗎
或是任意取消之前訂的要給員工的福利
台北市勞工局是屁嗎
我們拿一點薪水 還要被老闆剝削
到底算什麼
我們公司是紡織業
一年訂單量10幾億
老闆可淨賺1-2億
員工薪水都不到三萬
提撥的6% 是從薪水裡面扣
每個月還要扣3% 當做福利金
但是已經沒有員工旅遊
年終獎金是老闆看你的表現來給
有人拿到3000元 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這種老闆有方式治的了嗎
我有拿出離職單出去
他說給他時間找人交接為止
All Comments
By Kelly
at 2008-01-31T22:37
at 2008-01-31T22:37
1.>提撥的6%退休金,不得由員工薪資內扣除,是公司另外提撥,請將提撥前、與提撥後之公司所發之薪資證明,具狀向勞工局舉報。
2.>是否有向政府登記成立福利委員會?
福利金的收入,必須由"福委會"定義,不是"公司",否則公司即違反勞基法
3.>其他福利事項,若非"福委會"之公告事項,則公司是有權增刪其內容。例如:員工旅遊、獎金辦法
4.>全勤獎金、業績獎金,必須依照勞資簽定之勞動契約而定,若屬於基本薪資結構內基本項目,則不得任意更動,必須勞資協議,否則屬於勞資糾紛,向勞工局申訴仲裁。
By Edwina
at 2008-02-02T07:40
at 2008-02-02T07:40
2.更改規定來扣錢:依法雇主訂立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請參考下列勞基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2.1取消年度全勤獎金:全勤獎金是雇主訂立的,給不給或給多少,法律沒有規定或限制,也就是說全看老闆的...,不說您也知道。
2.2扣3% 當做福利金:也是雇主訂立工作規則,若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佈告示,員工也無異議才算合法的。
2.3重罰遲到的人:依法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有確實的證據,老闆就違法了。請參考下列勞基法第二十六條。
3.提撥的6% 是從薪水裡面扣:依法雇主負擔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也就是說老闆出6 %,自己也要出 6%。請參考下列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4.年終獎金是老闆看你的表現來給:依法是沒錯,就是全看老闆的...,請參考下列勞基法第 29 條。
5.離職找人交接為止:這是正確的,但您可以要求合理的期限。
6.如果您覺得權益已受侵損,可收集違法的證據;先與老闆說明協商,若未有結果,再到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要求協調雇主償還您的損失及資遣。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4 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
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勞基法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九條(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七十條(工作規則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By Madame
at 2008-01-29T15:45
at 2008-01-29T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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