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棄登山隊友害命 5人獲判無罪 - 健行
By Joe
at 2014-12-19T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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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法律背景,以下整理節錄本判決,供版友參酌、討論:
一、被害人鑑定死亡結果之發生病因: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急性腹膜炎及敗血性休克死亡。
二、即便是自組隊,不管是領隊還是參加的隊友,只要一起上山,隊友間就會有保證人地位;基於此種保證人地位,隊友間有互相救助的義務,什麼叫保證人地位,就像父母基於血緣對自己的小孩有保證人地位,因此父母知道自己小孩有生命危險時,必須要對他進行有效的急救措施,例如叫救護車送醫院等。
本判決認為自組隊有保證人地位的原因主要如下:
被告等5人會選擇組隊共同登山,自是期望避免在山上孤身一人,若欲困難險阻無法求援,在必要時可互相借重彼此之專長、經驗及物資,以共同抵禦登山期間可能發生且難以預測之種種風險,是彼此自有共識於登山過程中應相互信賴、照顧,而均居於「保證人地位」甚明。
三、本判決認為被告五人沒有違反客觀注意義務,白話講就是被告五人當時沒有回尋被害人並沒有錯,沒有疏失,所以不該當過失致死罪,原因如下
(一)被告等5人於主觀上對余○○死亡之結果並無預見可能性:
1.實際有見聞到余○○有身體不舒服狀況之人,僅被告陳淑敏及證人簡○○,至於被告沈宗毅、程進龍、方正南及連芳麟等4人,其等並無親眼見聞余○○肚痛倒地之情形
2.被告等5人於101年1月30日早晨6時在獲知簡○○所告知之訊息時,至多僅認余○○有肚痛及身體虛弱之情形。
3.被告等5人除被告陳淑敏外,亦未具備醫療知識,然縱令具備醫療知識,腹痛為許多疾患之症狀,在不知余○○病史、並無醫療設備檢驗之情況下,實難認定被告等5人可自上開所得資訊,即可斷定余○○之腹痛代表其患有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之疾病,甚有敗血性休克之危機,自難苛求被告等5人應認識到余○○有立即致命之疾患。
4.在被告等5人認知余○○之身體不適,是腹痛及身體虛弱之情形下,已經有採取必要措施:
(1)確認有一經驗豐富之隊員即證人簡○○陪同在其身旁、給予必要之水及身上所攜之藥物
(2)被告沈宗毅有前往森濤派出所報案等行為(偵二卷第87頁,本院易字卷第60頁反面)
(二)被告等5人於客觀上並無防止結果發生之事實可能性
1.惟查,余○○死亡之原因,係因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急性腹膜炎及敗血性休克死亡;該病症在醫學上屬急症,通常必須立即進行治療(包括手術治療),否則極易併發腹膜炎,導致後續敗血症死亡一節,即便被告等5人縱採取檢察官所主張之「積極回尋、等候一同會合」等作為,無從避免余○○死亡之結果
2. 28日被害人症狀顯現前,登山隊員即已處於對外通訊斷絕之狀態,無論是手機或衛星電話,被告等5人實無法即時對外通訊聯繫求援。
3.余○○在潰瘍穿孔而有致死可能性之時點,係29日下午,因為該時已近晚間,山區路線難辨,若欲要求各隊員在當日已跋涉一整日、體力難支之情形下,尚須立即共同揹負余○○下山救治,實屬強人所難,亦不啻置其他隊員人身安全於險境。況隊員之飲水及糧食已有短缺,甚被告連芳麟頭部有受創、被告陳淑敏腳部有凍傷等情形,該時各隊員之情形、裝備及所餘路徑,實已無力安全揹負余○○下山一情,亦據簡○○證述無訛(本院易字卷第77頁反面),實難認被告等5人具作為之可能性,更無從認定以此方式余○○即可及時獲得必要之醫療救援,是被告等5人於本案,因空
間之限制、救助能力及工具之欠缺,不具防止余○○死亡結果發生之事實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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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鑑定死亡結果之發生病因: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急性腹膜炎及敗血性休克死亡。
二、即便是自組隊,不管是領隊還是參加的隊友,只要一起上山,隊友間就會有保證人地位;基於此種保證人地位,隊友間有互相救助的義務,什麼叫保證人地位,就像父母基於血緣對自己的小孩有保證人地位,因此父母知道自己小孩有生命危險時,必須要對他進行有效的急救措施,例如叫救護車送醫院等。
本判決認為自組隊有保證人地位的原因主要如下:
被告等5人會選擇組隊共同登山,自是期望避免在山上孤身一人,若欲困難險阻無法求援,在必要時可互相借重彼此之專長、經驗及物資,以共同抵禦登山期間可能發生且難以預測之種種風險,是彼此自有共識於登山過程中應相互信賴、照顧,而均居於「保證人地位」甚明。
三、本判決認為被告五人沒有違反客觀注意義務,白話講就是被告五人當時沒有回尋被害人並沒有錯,沒有疏失,所以不該當過失致死罪,原因如下
(一)被告等5人於主觀上對余○○死亡之結果並無預見可能性:
1.實際有見聞到余○○有身體不舒服狀況之人,僅被告陳淑敏及證人簡○○,至於被告沈宗毅、程進龍、方正南及連芳麟等4人,其等並無親眼見聞余○○肚痛倒地之情形
2.被告等5人於101年1月30日早晨6時在獲知簡○○所告知之訊息時,至多僅認余○○有肚痛及身體虛弱之情形。
3.被告等5人除被告陳淑敏外,亦未具備醫療知識,然縱令具備醫療知識,腹痛為許多疾患之症狀,在不知余○○病史、並無醫療設備檢驗之情況下,實難認定被告等5人可自上開所得資訊,即可斷定余○○之腹痛代表其患有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之疾病,甚有敗血性休克之危機,自難苛求被告等5人應認識到余○○有立即致命之疾患。
4.在被告等5人認知余○○之身體不適,是腹痛及身體虛弱之情形下,已經有採取必要措施:
(1)確認有一經驗豐富之隊員即證人簡○○陪同在其身旁、給予必要之水及身上所攜之藥物
(2)被告沈宗毅有前往森濤派出所報案等行為(偵二卷第87頁,本院易字卷第60頁反面)
(二)被告等5人於客觀上並無防止結果發生之事實可能性
1.惟查,余○○死亡之原因,係因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急性腹膜炎及敗血性休克死亡;該病症在醫學上屬急症,通常必須立即進行治療(包括手術治療),否則極易併發腹膜炎,導致後續敗血症死亡一節,即便被告等5人縱採取檢察官所主張之「積極回尋、等候一同會合」等作為,無從避免余○○死亡之結果
2. 28日被害人症狀顯現前,登山隊員即已處於對外通訊斷絕之狀態,無論是手機或衛星電話,被告等5人實無法即時對外通訊聯繫求援。
3.余○○在潰瘍穿孔而有致死可能性之時點,係29日下午,因為該時已近晚間,山區路線難辨,若欲要求各隊員在當日已跋涉一整日、體力難支之情形下,尚須立即共同揹負余○○下山救治,實屬強人所難,亦不啻置其他隊員人身安全於險境。況隊員之飲水及糧食已有短缺,甚被告連芳麟頭部有受創、被告陳淑敏腳部有凍傷等情形,該時各隊員之情形、裝備及所餘路徑,實已無力安全揹負余○○下山一情,亦據簡○○證述無訛(本院易字卷第77頁反面),實難認被告等5人具作為之可能性,更無從認定以此方式余○○即可及時獲得必要之醫療救援,是被告等5人於本案,因空
間之限制、救助能力及工具之欠缺,不具防止余○○死亡結果發生之事實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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