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隨身攜帶護照,內有血淚故事 - 關東
By Delia
at 2013-11-11T16:13
at 2013-11-11T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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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護照等證件的攜帶與提示義務)
第二十三條 在留於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隨時攜帶護照(後述各項所揭者,
則應攜帶各項所規定之文件)。依第二款之規定應攜帶在留卡者不在此限。
(各項略)
2 中長期在留者,必須申領法務大臣所交付之在留卡,並必須隨時攜帶。
3 前二款所定之外國人,遇入國審査官、入國警備官、警察官、海上保安官或
其他法務省令所定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的職員依其職務要求出示規定之護照、
乘員手冊、許可書或在留卡(後稱「護照等證件」。)時,必須出示不得拒絕。
4 前款所規定之職員,應攜帶並出示可證明自己身分的證件。
5 未滿十六歲的外國人,不須依第一款本文及第二款的規定攜帶護照等證件。
第七十五條之二 違反以下各項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日圓以下罰
金。
一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申領在留卡者
二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拒絕出示在留卡者
第七十五條之三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攜帶在留卡者,得處二十萬日
圓以下罰金。
第七十六條 違反以下各項者,得處十萬日圓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拒絕出示護照、乘員手冊或許可書者
罰則的部分用詞都是「懲役(有期徒刑)」「罰金」,
而不是「過料(罰鍰)」,所以都是刑事責任。
所以總之現行法律下:
短期觀光者 →未攜帶護照得處10萬日圓以下罰金
中長期居留者→未申辦在留卡得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絕出示在留卡得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攜帶在留卡得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
以上全都是刑事責任,
也就是沒帶護照(居留卡)的當下,已經是「犯罪行為」了。
所以警察也會以刑事案件程序辦理。
這法條超歧視外國人,超沒人權的對吧......
但各國都有奇奇怪怪的法條,能夠怎麼辦?
男生留長髮進新加坡可能會被歧視,
在美國被盤查警察可能直接把槍口對著你,
在泰國對泰皇不敬、在南韓敢帶北韓旗、在德國穿戴納粹圖騰,
大概都要有被關的心理準備了。
人家國情就是這樣,只是我們總是把日本想得太簡單,
沒什麼心理準備,不像去中東國家一樣小心翼翼。
就像日本人也會驚訝台灣捷運連喝水都不行,
驚訝旅館連待在房間裡都不能抽菸一樣。
要說歧視外國人權的法律,台灣也不是沒有。
台灣規定外國人發現HIV就要遣返,就算是在台灣得的也一樣。
這根本是歧視外國人啊,當年立法時總認為是外國人把HIV帶進來的,
現在可能很多外國人反而是在台灣得病的,卻因此還被台灣趕出去。
好幾起發現HIV的外配,即便有居留證,一樣被強制出境,夫婦就此分隔兩地。
但,他們是外國人,沒有什麼發言權。
這些消息注定不會出現在主流媒體上獲得輿論關注。
日本這國家對於治安有神祕的潔癖,
濫發搜索票、動不動就要求採取指紋,日本國內早就見怪不怪了。
像漫畫家小X健只不過是車上擺了把瑞士刀,
就被警察依照槍砲刀械管制法逮捕送檢了。
PS. 台灣社維法也有類似的虞犯行為規定,但似乎沒聽過因此被逮捕的。
草X剛喝醉在公園溜個鳥,連自己家裡都被搜索了。
也有一說是事務所故意同意被搜索,避免媒體炒作吸毒嫌疑。
日本那種高刑事檢舉率的神話,就是用這些接近濫權的方法創造出來的。
先用輕罪逮捕,找藉口大肆搜索一番,看看能不能找其他犯罪事證一併起訴。
起訴後有罪判決率99.9%也不是假的.....
台灣的偵訊已經必須全部錄音了,
日本警調到現在還在抗拒偵查可視化,
修法進度擱置好幾年了,到現在還在擱置。
原po碰到的指紋採取,不只是對外國人,
日本人自己也常常遭受這樣的對待。
http://www.marimo.or.jp/~yuri/diary/120305.html
例如違反交通規則之類被攔檢,警方就要求採全指指紋跟拍存檔照。
也有看到破壞私物被帶去警局(告訴乃論),被害人沒提出告訴,
明明不能成立刑案,警方照樣要求採指紋拍照的案例。
這當然是違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當事人若未遭逮捕或拘留,
必須有法院開出的令狀才必須配合採取指紋。
不然都是任意性的,依法沒有配合的必要。
但警察會想盡辦法來煩你,不配合的話就把你多留置幾個小時啦之類的,
看誰受不了騷擾先認輸。
聽說警察廳有把警察單位蒐集到的指紋數量當作績效的樣子,
這是日本法界的都市傳說,信不信就看各人了。
不過關於原po碰到的情況,
我自己不是念法律的,不太懂太細的眉角,
如果我理解沒錯的話,
當警察要求出示在留卡而未攜帶的當下,已經違反23條第一款,
所以警方已經根據75條之3直接依現行犯逮捕了。
如果已經被逮捕,採取指紋之類似乎都不需要法院令狀了......
警方要進一步申請羈押都是有可能的。
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有板友熟悉日本刑事訴訟制度嗎?
按照原po後來的補充,日本警方答覆駐日代表處那裏是說DNA採樣屬任意
那就表示當下可能還沒逮捕 (不過都已經全身搜身了.......)
反正日本警察就是最會玩這種把任意講得很像必須的手法
也難保不會真的進行逮捕動作
如果碰到這種事,還是立刻要求聯絡台北駐日代表處為上....
總之觀光客還是乖乖帶著護照正本吧。
不然碰到真的不是好玩的。
不要聽信別人說帶影本出門,正本放旅館比較安全,
沒帶護照正本,一樣有人吃不完兜著走。
http://blog.yam.com/nikiliu/article/47502726
==
我也學了一課,雖然我現在很習慣隨身攜帶了,
但也真的沒有想到這麼嚴重。
我自己十年前旅行時,半夜11點從旅館出來買消夜,
順便找交番問路,就例行被要求出示護照了,
護照真的要死不死就在旅館(只是出來買個關東煮....)
還好那次旅館就在交番隔壁,被放過,沒事。
之後就一直很小心。
因為曾經為了省錢,半夜住網咖或KTV,
常常深夜在街上徘徊,還真的有點容易碰到臨檢,
所以後來都帶習慣了。
只要拿得出護照,就算半夜三點在街頭晃,警察也不會對你怎麼樣。
--
(護照等證件的攜帶與提示義務)
第二十三條 在留於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隨時攜帶護照(後述各項所揭者,
則應攜帶各項所規定之文件)。依第二款之規定應攜帶在留卡者不在此限。
(各項略)
2 中長期在留者,必須申領法務大臣所交付之在留卡,並必須隨時攜帶。
3 前二款所定之外國人,遇入國審査官、入國警備官、警察官、海上保安官或
其他法務省令所定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的職員依其職務要求出示規定之護照、
乘員手冊、許可書或在留卡(後稱「護照等證件」。)時,必須出示不得拒絕。
4 前款所規定之職員,應攜帶並出示可證明自己身分的證件。
5 未滿十六歲的外國人,不須依第一款本文及第二款的規定攜帶護照等證件。
第七十五條之二 違反以下各項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萬日圓以下罰
金。
一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申領在留卡者
二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拒絕出示在留卡者
第七十五條之三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攜帶在留卡者,得處二十萬日
圓以下罰金。
第七十六條 違反以下各項者,得處十萬日圓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拒絕出示護照、乘員手冊或許可書者
罰則的部分用詞都是「懲役(有期徒刑)」「罰金」,
而不是「過料(罰鍰)」,所以都是刑事責任。
所以總之現行法律下:
短期觀光者 →未攜帶護照得處10萬日圓以下罰金
中長期居留者→未申辦在留卡得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絕出示在留卡得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攜帶在留卡得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
以上全都是刑事責任,
也就是沒帶護照(居留卡)的當下,已經是「犯罪行為」了。
所以警察也會以刑事案件程序辦理。
這法條超歧視外國人,超沒人權的對吧......
但各國都有奇奇怪怪的法條,能夠怎麼辦?
男生留長髮進新加坡可能會被歧視,
在美國被盤查警察可能直接把槍口對著你,
在泰國對泰皇不敬、在南韓敢帶北韓旗、在德國穿戴納粹圖騰,
大概都要有被關的心理準備了。
人家國情就是這樣,只是我們總是把日本想得太簡單,
沒什麼心理準備,不像去中東國家一樣小心翼翼。
就像日本人也會驚訝台灣捷運連喝水都不行,
驚訝旅館連待在房間裡都不能抽菸一樣。
要說歧視外國人權的法律,台灣也不是沒有。
台灣規定外國人發現HIV就要遣返,就算是在台灣得的也一樣。
這根本是歧視外國人啊,當年立法時總認為是外國人把HIV帶進來的,
現在可能很多外國人反而是在台灣得病的,卻因此還被台灣趕出去。
好幾起發現HIV的外配,即便有居留證,一樣被強制出境,夫婦就此分隔兩地。
但,他們是外國人,沒有什麼發言權。
這些消息注定不會出現在主流媒體上獲得輿論關注。
日本這國家對於治安有神祕的潔癖,
濫發搜索票、動不動就要求採取指紋,日本國內早就見怪不怪了。
像漫畫家小X健只不過是車上擺了把瑞士刀,
就被警察依照槍砲刀械管制法逮捕送檢了。
PS. 台灣社維法也有類似的虞犯行為規定,但似乎沒聽過因此被逮捕的。
草X剛喝醉在公園溜個鳥,連自己家裡都被搜索了。
也有一說是事務所故意同意被搜索,避免媒體炒作吸毒嫌疑。
日本那種高刑事檢舉率的神話,就是用這些接近濫權的方法創造出來的。
先用輕罪逮捕,找藉口大肆搜索一番,看看能不能找其他犯罪事證一併起訴。
起訴後有罪判決率99.9%也不是假的.....
台灣的偵訊已經必須全部錄音了,
日本警調到現在還在抗拒偵查可視化,
修法進度擱置好幾年了,到現在還在擱置。
原po碰到的指紋採取,不只是對外國人,
日本人自己也常常遭受這樣的對待。
http://www.marimo.or.jp/~yuri/diary/120305.html
例如違反交通規則之類被攔檢,警方就要求採全指指紋跟拍存檔照。
也有看到破壞私物被帶去警局(告訴乃論),被害人沒提出告訴,
明明不能成立刑案,警方照樣要求採指紋拍照的案例。
這當然是違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當事人若未遭逮捕或拘留,
必須有法院開出的令狀才必須配合採取指紋。
不然都是任意性的,依法沒有配合的必要。
但警察會想盡辦法來煩你,不配合的話就把你多留置幾個小時啦之類的,
看誰受不了騷擾先認輸。
聽說警察廳有把警察單位蒐集到的指紋數量當作績效的樣子,
這是日本法界的都市傳說,信不信就看各人了。
不過關於原po碰到的情況,
我自己不是念法律的,不太懂太細的眉角,
如果我理解沒錯的話,
當警察要求出示在留卡而未攜帶的當下,已經違反23條第一款,
所以警方已經根據75條之3直接依現行犯逮捕了。
如果已經被逮捕,採取指紋之類似乎都不需要法院令狀了......
警方要進一步申請羈押都是有可能的。
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有板友熟悉日本刑事訴訟制度嗎?
按照原po後來的補充,日本警方答覆駐日代表處那裏是說DNA採樣屬任意
那就表示當下可能還沒逮捕 (不過都已經全身搜身了.......)
反正日本警察就是最會玩這種把任意講得很像必須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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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碰到這種事,還是立刻要求聯絡台北駐日代表處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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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學了一課,雖然我現在很習慣隨身攜帶了,
但也真的沒有想到這麼嚴重。
我自己十年前旅行時,半夜11點從旅館出來買消夜,
順便找交番問路,就例行被要求出示護照了,
護照真的要死不死就在旅館(只是出來買個關東煮....)
還好那次旅館就在交番隔壁,被放過,沒事。
之後就一直很小心。
因為曾經為了省錢,半夜住網咖或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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