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與老婆預計8/1去義大利度蜜月, 一個人66000
但是這幾天老婆肚子總是覺得怪怪的,
後來去醫院檢查確定是已經懷孕5週了,
醫生不建議孕婦搭飛機, 所以我們決定取消行程.
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第27條,
我們必須賠償旅行社30%的費用,
我打電話去交通部觀光局, 以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他們都說旅行社可以不需要列出他們的損失明細,
跟我們收取30%的費用.
而我所報名的旅行社, 的確就是依這樣的方式要跟我收取30%的費用,
算一算費用好多, 66000*2*30% = 39600,
沒玩到就覺得很嘔了, 還要給他39600,
雖然契約書是這樣寫, 但是覺得好不公平..
想問問大家還有什麼比較好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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