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車禍死傷人數是山難的萬倍,
是不是也弄個公路分級制?
還是為了婦女人身安全,
弄個搏擊證照分級制,
三級的可以夜間九點以前上街,
五級的可以到十二點,
十二點以後宵禁,婦女不可外出?
各位有沒有察覺?
如果百岳分級限制合理合法,
是不是政府也可以用維護安全或其他理由,
在各方面剝奪人民的種種權利?
憲法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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