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 3、4 條:國內線遲延 15 分鐘、國際線 30 分鐘以上,航空公司應說明原因與處理方式;遲延逾 5 小時且不接受安排的,可向原售票單位退票、不收手續費。飲食、膳宿、通訊、轉機依實際情況免費提供;可歸責於航空公司的延誤要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