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 FAQ

旅行團取消賠償試算

旅行團繳了訂金或全額,臨時不能去,或旅行社說不出團了,誰要賠、賠多少都有固定比例。輸入團費、行政規費和出發日、通知日,就能算出賠償金額和可以拿回多少。

誰取消的
元
元

簽證、護照等代辦規費

請輸入團費並選擇出發日與通知日。

依交通部國外、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5 年 9 月 13 日公告修正)第 12、13 點。旅客解約時,計算基準是團費先扣除行政規費;旅行社能證明損害較高、或你能證明損害較高的,可以依實際損害請求。因颱風、戰爭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而無法成行,依第 14 點不必賠償,只扣已代繳的行政規費與必要費用;旅遊地有危害安全之虞而解約的,依第 15 點補償另一方不超過 5%。旅行社沒有通知就不出團的,要賠團費 100%。

使用方式

  1. 選擇是你自己取消,還是因旅行社的原因不出團。
  2. 填團費,以及旅行社代辦的簽證、護照等行政規費(有收據的金額)。
  3. 選擇出發日與通知對方解約的日期,查看所在的級距、賠償金額與已繳全額時可退回的金額。

計算方式與說明

  • 交通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皆 105 年 9 月 13 日交路(一)字第 10582003605 號公告修正、即日生效;law.moj 查無,讀行政院網站 PDF 原文),兩者第 12、13 點的比例相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應記載事項未寫入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
  • 第 13 點(旅客任意解除):旅客應依旅行業提供的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依通知時距旅遊開始的日數賠償:第 41 日以前 5%、第 31~40 日 10%、第 21~30 日 20%、第 2~20 日 30%、前 1 日 50%、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或未通知不參加 100%;計算基準的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旅行業能證明損害超過基準者,得請求實際損害。
  • 第 12 點(可歸責於旅行業致無法成行):旅行業應即通知並退還已繳費用;已通知者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出發日的日數,依同樣比例賠償旅客違約金(以旅遊費用計,條文未規定先扣行政規費);怠於通知者賠償全部旅遊費用。旅客能證明損害較高者得請求實際損害。
  • 本工具以「出發日 − 通知日」的日曆天數判斷級距,賠償金額四捨五入到元;「可退回」假設已繳全額團費。第 11 點未達最低組團人數(應於出發前約定日數、至少 7 日通知,退還已繳費用、可扣已代繳行政規費)、第 14 點不可抗力(不負賠償,扣除已代繳行政規費與必要費用)、第 15 點旅遊地有危害安全之虞(補償不超過 5%)不在本工具計算範圍。

常見問題

旅行團出發前一個月取消要賠多少?

出發前第 21~30 日通知解約,賠償旅遊費用 20%;計算前先扣除簽證等行政規費。例如團費 40,000 元、行政規費 1,500 元,出發前 25 天取消:(40,000 − 1,500) × 20% = 7,700 元,另付 1,500 元行政規費。

旅行社說人數不夠不出團,要賠我嗎?

看契約有沒有寫最低組團人數。第 11 點:有約定最低人數的,旅行社應在約定日數前(至少 7 日)通知,退還已繳費用,不必另外賠償;沒寫最低人數或標榜保證出團的,視為無最低人數,不出團就屬可歸責於旅行社,依第 12 點按通知時距出發日數賠償,例如出發前 10 天通知賠團費 30%。

因為颱風或疫情取消,也要賠嗎?

第 14 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無法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契約,不負賠償責任;旅行社只能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已支付的必要費用(要附單據),其餘退還。旅遊地有危害安全之虞而解約的,依第 15 點補償對方不超過團費 5%。

最後更新:202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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