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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團取消要賠多少?41 天前 5%、一個月內 20%、前一天 50%;旅行社自己不出團,按同樣比例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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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自己不去了:依通知時距出發的天數
  2. 旅行社不出團:先看有沒有寫最低人數
  3. 不能歸責任何一方的情況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 2008 年有人 4 月底訂了 6 月中的行程,訂金繳清也簽了約,旅行社卻說那天沒辦法出團、改別天又要加價,問要不要多繳、去哪裡申訴。反過來,自己臨時不能去的人,最常被問的是「取消要扣多少」。這兩件事,交通部公告的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都用同一張比例表處理。

自己不去了:依通知時距出發的天數

通知旅行社的時間 賠償團費的比例 國外第 13 點
出發前第 41 日以前 5% 第 1 款
出發前第 31~40 日 10% 第 2 款
出發前第 21~30 日 20% 第 3 款
出發前第 2~20 日 30% 第 4 款
出發前 1 日 50% 第 5 款
出發當日或之後、未通知不參加 100% 第 6 款

計算基準是「團費先扣除行政規費」,行政規費(例如代辦簽證的費用)另依旅行社提供的收據付。舉例:團費 40,000 元、行政規費 1,500 元,出發前 25 天取消,(40,000 − 1,500) × 20% = 7,700 元,加上 1,500 元行政規費,已繳全額可以拿回 30,800 元。把自己的團費和日期代進旅行團取消賠償試算,會直接標出落在哪一級。

比例是基準,不是上限:旅行社能證明損失超過基準的,可以請求實際損害(第 13 點第 3 項)。沒有準時到集合地點、也沒中途加入的,第 10 點視為任意解除契約,以 100% 計。不能去也可以找人頂替,第 18 點規定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旅行社不出團:先看有沒有寫最低人數

情況 旅行社要做什麼 依據
契約寫明最低人數,報名人數不足 約定日數前(至少 7 日)通知解約,退還已繳費用,可扣已代繳行政規費 第 11 點
沒寫最低人數,或標榜「保證出團」 視為無最低人數;不出團屬可歸責於旅行社 第 11 點第 2 項
可歸責於旅行社而無法成行,有通知 退還已繳費用,並按通知到達時距出發的天數,依上表比例賠旅客 第 12 點
可歸責於旅行社,沒有通知 賠償全部團費的違約金 第 12 點第 2 項
未經書面同意把團轉給別家旅行社 旅客可解約,全額退費 第 19 點

2008 年那位網友的情況,原訂日期不出團、改期又要加價:如果原團是因為旅行社的原因取消,屬於第 12 點;如果是最低人數不足並在約定期限前通知,屬於第 11 點,可以要求全額退費而不是被迫接受加價的新團。實際是哪一種,要看契約與旅行社通知的時間,本文不替個案下結論。

不能歸責任何一方的情況

情況 處理 依據
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無法成行 任何一方可解約,不負賠償;扣除已代繳行政規費與必要費用(附單據),其餘退還 第 14 點
旅遊地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 準用第 14 點解約,但解約一方補償對方,不超過團費 5% 第 15 點

不適用的情況

  • 只訂機票、訂房或自由行套裝:只代訂機票、住宿的,依各航空公司與訂房平台的條款,不是這份團體旅遊的規定;站上易遊網取消訂單這類問題就不適用上表
  • 出發後中途脫隊:第 25 點,不得要求退還團費,但旅行社因此節省、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脫隊後的住宿交通由旅客負擔
  • 郵輪旅遊、海外遊學:另有「郵輪」與「海外旅遊學習」的定型化契約規定,本文沒有比對
  • 團費殺價、代銷價差:站上有人問為什麼代辦比較便宜、能不能殺價,價格由雙方約定,應記載事項沒有規定
  • 契約約定對你更有利的:應記載事項是最低保障,旅行社自己訂得較寬的退費條件,從契約

實際該怎麼做

  1. 簽約前至少有 1 日審閱期(第 2 點),先看契約的最低組團人數、通知期限與行政規費項目
  2. 確定不能去,盡早以書面、訊息或 email 通知旅行社,日期以通知到達為準,越早比例越低
  3. 跟旅行社要行政規費的收據,確認賠償是用「團費扣掉行政規費」計算
  4. 旅行社取消行程的,要求書面說明原因與通知日期,再對照第 11 或第 12 點要求退費或違約金
  5. 談不攏的,帶著契約、繳費與通知紀錄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

常見問題

報了旅行團不想去,要賠多少?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3 點:依通知旅行社時距旅遊開始的日數,第 41 日以前賠團費 5%、第 31~40 日 10%、第 21~30 日 20%、第 2~20 日 30%、前 1 日 50%,出發當天或之後、或沒通知就不去 100%。計算前先扣除簽證等行政規費,行政規費另外照收據付。國內旅遊比例相同。

旅行社說這團不出了,可以要求賠償嗎?

要先看契約。第 11 點:契約寫明最低組團人數、而人數不足的,旅行社應在約定日數前(至少 7 日)通知,退還已繳費用,可扣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沒寫最低人數或標榜「保證出團」的,視為無最低人數,不出團就是第 12 點可歸責於旅行社,要退費並按通知時距出發日數賠違約金,例如出發前 10 天通知賠 30%,沒通知賠 100%。

颱風、疫情取消,要不要付取消費?

第 14 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無法成行,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契約,不負賠償責任;旅行社可以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已支付的必要費用,但要提出單據核實,其餘退還。旅遊地有危害安全之虞而解約的,依第 15 點另補償對方,不超過團費 5%。

不能去了,可以讓朋友頂替嗎?

第 18 點:旅客在約定日數前因故不能參加,可以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頂替者付,減少的費用不能請求返還。

資料來源

實用工具:旅行團取消賠償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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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取消的
元
元

簽證、護照等代辦規費

請輸入團費並選擇出發日與通知日。

依交通部國外、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5 年 9 月 13 日公告修正)第 12、13 點。旅客解約時,計算基準是團費先扣除行政規費;旅行社能證明損害較高、或你能證明損害較高的,可以依實際損害請求。因颱風、戰爭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而無法成行,依第 14 點不必賠償,只扣已代繳的行政規費與必要費用;旅遊地有危害安全之虞而解約的,依第 15 點補償另一方不超過 5%。旅行社沒有通知就不出團的,要賠團費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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