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發生車禍索賠問題 - 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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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08-08-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97/8/23 約 17:30 左右 , 我騎機車載我女朋友在台中市台中港路二段6號 (長榮桂冠酒店前面) 跟一輛計程車發生車禍 , 當時有請警察處理 , 處理完後我拿到一張"台中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我想問的是我該如何跟對方索賠 ? 因為對方不承認是他的錯 , 那輛計程車原本停在路邊排隊等載客 (排隊等長榮桂冠酒店的客人) , 當我騎車經過那時 , 計程車司機突然開門 (開駕駛座的門) , 導致我閃避不及 , 機車的右半邊撞上計程車的門 , 我女朋友的右腳也因此骨折 , 雖然對方有去醫院看看我們 , 可是從頭到尾他都不承認是他的錯 , 請問我該如何跟對方索賠 , 另外機車損毀的部份我該先修理嗎 (當時我有拍照) ? 我擔心先修理他又不承認. 我跟我女朋友不是台中人 , 我們是台北人 , 只是去旅遊 , 我該如何處理這些事情 ? 我不想台北台中來回跑 , 謝謝
Update:
滴頭文 你好
我當場是沒有對他提出傷害告訴
因為也不知該如何提出 Orz .. , 加上對方一直不認錯
警察有做筆錄,拍照,和畫現場圖
請問申請和解..那對方會賠償我嗎?
我有醫院的看病收據,診斷證明
我想對方至少要賠償我們看病及維修機車費用
所以我仍要等鑑定結果出來嗎?
謝謝

All Comments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08-08-28T06:54

不管對為何事ˋ作任何動作,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之疏忽事實俱在,已造成人員受傷,也已是既定的事實,就足以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已無庸置疑,100%會成立的。
我女朋友的右腳也因此骨折 ,
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你]就可以對[對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雖然對方有去醫院看看我們 , 可是從頭到尾他都不承認是他的錯 , 請問我該如何跟對方索賠 ,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了。
另外機車損毀的部份我該先修理嗎 (當時我有拍照) ?
當然可以!

我擔心先修理他又不承認.
有照片ˋ發票或收據為憑,由不得他不承認。

只是修理費用的部份"

肇事當事人[對方],依法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你們]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我跟我女朋友不是台中人 , 我們是台北人 , 只是去旅遊 , 我該如何處理這些事情 ? 我不想台北台中來回跑 , 謝謝

刑事訴訟:

是以行為發生地之法院為管轄。

民事訴訟"是以對造戶籍地之法院管轄。

除非雙方能私下達成和解,倘若進入訴訟程序,你們必然需要至行為發生地,進行訴訟。
我當場是沒有對他提出傷害告訴
因為也不知該如何提出 Orz .. , 加上對方一直不認錯
本案在刑事部份對方可只有挨打的份,只要你懂得運用[以刑逼民]就能逼他就範。
現在對方就怕你們真的先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當然是雙方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你]又不撤回告訴,被告[對方]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都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
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無法或不願意達成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9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你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才是你的最佳籌碼。
我仍要等鑑定結果出來嗎?
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08-08-27T06:08
一.發生事故莫緊張.
二.很明顯如果是開車門撞到,因該有內面車門有痕跡,如果是你撞他外面車門應該有痕跡,已痕跡內車門判段屬於他開門撞到,這已經可以當證據,記得拍照存證。
三.醫院有開證明嗎?將來對方賠償。
四.請問你有做交通事故鑑定嗎?建議要做。
五.我擔心的是對方會不會吃案,也就是把事情用顛倒,如果有建議請立委或民代.記者...等等幫忙,附加照片提供記者。
六.報告出爐可以至原地籍和解.
七.因上班騎乘交通工具,必須雙方承認維修費用才可維修,對方不承認你必須提出精神賠償,計算出上下班郵資補助,等待報告出爐做一次維修賠償。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8-08-29T17:33
你好~
看來 你並沒有當場對他提出傷害告訴哦~
通常職業司機~是很~很皮的~因為他們經驗很多.
警察給你的那張單子 上頭有電話~約15 日後吧 你可以先打電話去問一下~車禍鑑定的結果為何@@
如就你所說的那樣看來責任大半是在那司機了~你可以先選責合解~沒錯的話~你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就可以出提申請合解了.
若合解不成 也可以在你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告一樣也可以,只是最終可能就要麻煩自己跑一躺了.
車子部分
有拍照當然是最好了~可當時警方來處理時~沒作筆錄或現場圖嗎~上頭應該有註明雙方受傷和車子毀損的情形吧~
還有想好自己想索賠的金錢吧~不要到了合解時~又說不出口~如你所說的錯是在對方了~何況你們又有偒在身(對了有開驗傷單吧,跟醫院說要那上法院的那種)
總知傷害告訴有6 個月的時間讓你好好處理~過了時間等同於你自己放棄權利.
我想他不成認錯是怕你變成獅子~大開口吧@@
合理的要求~我想大家都怕麻煩的~他會賠你的.

這算躁鬱症嗎?!還是我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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