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日旅遊帶食品回國請注意,本月十五日已實施日本食品輸台新制,規範對象除了日貨進
: 口商,還包括一般旅客。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昨天指出,若旅客赴日攜帶總量超過六公
: 斤的食品,依規定得檢附產地證明以及輻射報告,且每一種品項都得檢附證明。
只針對上篇新聞來講
我查了食藥署網站
http://tinyurl.com/py6tmfs
只有宮城、埼玉、東京生產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
除了產地證明外還需要附輻射證明
其他地區只要產地證明
所以跟上篇新聞寫的有點出入
但不管怎樣,買東西還要跟人家要產地證明
說真的,買的量如果是貨櫃等級或許還說的過去
要求一般民眾也要附
那對賣的人來講,這生意還蠻難做的
通常產地證明多半都是放在商品旁明顯位置,供人查詢居多
還有六公斤如果以雷神巧克力來算,大概是272片(一片22g來算)
不過我對另外一篇公告有點興趣(但我找不到更詳細的資料)
http://tinyurl.com/pza4x32
預告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
(一)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個人自用,且每種產品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
,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
代碼:DHI00000000001。
(二)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
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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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3594&chk=b326d15d-9fb8-4dcf-
a51d-ad8bcdc12c7b¶m=pn%3d1%26cid%3d4%26cchk%3df11420b2-cf8e-4d3a-beb5-
66521b800453#.VWfgkVI1a6E
民眾自日本輸入嬰兒奶粉6公斤以上,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及食品藥物
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855號公告:「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
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日生效。因此自104年5月15日
(以日本出口日期為準)起,須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者,皆須檢附產地證明(需
載明至都、道、府、縣),該產地證明並須經日本官方授權機構或食藥署之認可始得接受
。另宮城、埼玉、東京生產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須檢附輻射
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衛生福利部103年9月2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493號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
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生效
。於公告事項二…(二)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
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綜上,倘若民眾輸入食品(包含嬰兒奶粉)重量
在六公斤以內且供自用者,得依規定免驗,無須檢附產地證明;另食藥署重申嬰兒奶粉每
人每年輸入量仍維持不得超過3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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