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分六級 登山須逐級申請 - 南投
By Hardy
at 2015-08-25T13:18
at 2015-08-25T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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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的
這個立法管制的主要不是登山安全,而是對於
"登山搜救浪費國家資源"的民意反應下的因應措施
近年台灣登山環境陷入很糟糕的惡性循環
首先,對於警消與國家公園,既然登山出事他們有"責任"搜救
那是否代表這些相關單位有"權力"決定登山客是否能夠登山
而在缺法山難救助經費與法源下,降低出事"件數"(非出事率)
的最佳方法就是以行政命令大幅提高登山的限制
而過度管制帶來地下經濟的興盛(想想中國精美的網路高牆)
登山管制越多,爬黑山越多,出事後反彈聲浪更大
於是管制更多......
不論大家是否支持這樣的立法,但是無庸置疑的
現在過度的管制(例如動輒經年累月的封山)
對台灣的登山風氣與登山環境長遠下來都是利空
不知道能否參考國外做法,提供一些改善呢
小弟以下提出幾點淺見,希望大家能多多指教
也希望在諸如南投縣"登山管理自治條例"等欠缺考量的法令實行前
能提供相關單位一些建議
1.入山申請不再有實質審查功能,民眾申請入山僅在於”報備”與
”繳交登山費用”該費用用途為路徑維護,山難救治與救難人員培育與器材維護更新,
並仿照國外作法,費用收取可依”身分(台灣居民v.s.外國居民”),天數,
與登山路線分級等不同而有不同標準,而若使用山屋或特殊宿營場所等則需另外收費,
這個收費制度一旦建立,不只可用在登山路線,
更可用於諸如外籍旅客進入國家風景區的門票收取,
與例如討論多時的太魯閣觀光路段的門票費用,
而線上付費平台的建立技術,與逃票的罰則等,應不是問題與藉口
這筆山難基金與登山保險不同,作用也有差異
2.國家公園入園申請不再有實質審查功能,入園管制僅在於依照國家公園職責,
為登山路線定出環境合理承載量
3.辦理救難人員培訓,培訓費用部分自付,部分由山難基金支付,
合格的救難人員除了有救難之責,並享有一定的免責權(可參考ENT制度),
並擁有相對薪資報酬,至於列為警消編組之一或獨立單位可再討論
4.政府單位對登山安全沒有百分之百的責任,也對登山安全沒有義務,
他們的功能僅在於使用第一點的山難基金,
進行山徑維護,如緊急避難場所設立等
重點在於"資訊的公開",例如今天公路單位已發布"蘇花公路xx公里有落石
可是駕駛人還要前往,真的出事當然無法構成國賠之情事
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僅負責告訴登山客這些路線的狀況,
甚至可對於少數特殊困難路線(例如非傳統百岳路線)要求加簽切結書,
但不是以"封山"因應,目前對國家公園非傳統路線申請幾乎都緊閉大門
原因非"環境保育"而是"登山安全",這不合理
再好比說,吸菸有害健康,以課徵健康捐與警語的強制標誌提醒大眾
也禁止在大眾場合吸菸,但非禁止民眾無論如何都不准吸菸
同樣的,目前規定登山客"無論如何"都不准使用某些登山路線是非常有爭議的
5.當然,未來國家也可對登山從業人員(如嚮導,挑夫,與廚師)進行統一資格測驗,
並對他們的薪資與工作負荷定出合理範圍,
目前台灣"負重無極限,膝蓋無上限”的要求是相當不人道的,
世界多國早已立法取締(除非有特殊急難狀況)
--
這個立法管制的主要不是登山安全,而是對於
"登山搜救浪費國家資源"的民意反應下的因應措施
近年台灣登山環境陷入很糟糕的惡性循環
首先,對於警消與國家公園,既然登山出事他們有"責任"搜救
那是否代表這些相關單位有"權力"決定登山客是否能夠登山
而在缺法山難救助經費與法源下,降低出事"件數"(非出事率)
的最佳方法就是以行政命令大幅提高登山的限制
而過度管制帶來地下經濟的興盛(想想中國精美的網路高牆)
登山管制越多,爬黑山越多,出事後反彈聲浪更大
於是管制更多......
不論大家是否支持這樣的立法,但是無庸置疑的
現在過度的管制(例如動輒經年累月的封山)
對台灣的登山風氣與登山環境長遠下來都是利空
不知道能否參考國外做法,提供一些改善呢
小弟以下提出幾點淺見,希望大家能多多指教
也希望在諸如南投縣"登山管理自治條例"等欠缺考量的法令實行前
能提供相關單位一些建議
1.入山申請不再有實質審查功能,民眾申請入山僅在於”報備”與
”繳交登山費用”該費用用途為路徑維護,山難救治與救難人員培育與器材維護更新,
並仿照國外作法,費用收取可依”身分(台灣居民v.s.外國居民”),天數,
與登山路線分級等不同而有不同標準,而若使用山屋或特殊宿營場所等則需另外收費,
這個收費制度一旦建立,不只可用在登山路線,
更可用於諸如外籍旅客進入國家風景區的門票收取,
與例如討論多時的太魯閣觀光路段的門票費用,
而線上付費平台的建立技術,與逃票的罰則等,應不是問題與藉口
這筆山難基金與登山保險不同,作用也有差異
2.國家公園入園申請不再有實質審查功能,入園管制僅在於依照國家公園職責,
為登山路線定出環境合理承載量
3.辦理救難人員培訓,培訓費用部分自付,部分由山難基金支付,
合格的救難人員除了有救難之責,並享有一定的免責權(可參考ENT制度),
並擁有相對薪資報酬,至於列為警消編組之一或獨立單位可再討論
4.政府單位對登山安全沒有百分之百的責任,也對登山安全沒有義務,
他們的功能僅在於使用第一點的山難基金,
進行山徑維護,如緊急避難場所設立等
重點在於"資訊的公開",例如今天公路單位已發布"蘇花公路xx公里有落石
可是駕駛人還要前往,真的出事當然無法構成國賠之情事
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僅負責告訴登山客這些路線的狀況,
甚至可對於少數特殊困難路線(例如非傳統百岳路線)要求加簽切結書,
但不是以"封山"因應,目前對國家公園非傳統路線申請幾乎都緊閉大門
原因非"環境保育"而是"登山安全",這不合理
再好比說,吸菸有害健康,以課徵健康捐與警語的強制標誌提醒大眾
也禁止在大眾場合吸菸,但非禁止民眾無論如何都不准吸菸
同樣的,目前規定登山客"無論如何"都不准使用某些登山路線是非常有爭議的
5.當然,未來國家也可對登山從業人員(如嚮導,挑夫,與廚師)進行統一資格測驗,
並對他們的薪資與工作負荷定出合理範圍,
目前台灣"負重無極限,膝蓋無上限”的要求是相當不人道的,
世界多國早已立法取締(除非有特殊急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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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8-26T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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