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掉了補發只給 5 年效期:規費 1,300 元、速件最多加 900 元,找回來也不能再用
護照不見了,補辦花的錢和一般換發一樣,差別在拿到的新護照只有 5 年效期。很多人以為「補辦就是換一本新的」,等到下次出國才發現效期比預期短了一半。
站上關於護照的提問,常見的是兩種:護照內頁被撕得很難看要不要重辦,以及效期剩不到 6 個月還能不能出國。這篇整理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和規費收費標準的原文。
規費:國內 1,300 元
| 項目 | 費用(收費標準條次) |
|---|---|
| 國內申請 | 1,300 元,未滿 14 歲 900 元(第 2 條) |
| 國外駐外館處申請 | 美金 45 元,未滿 14 歲美金 31 元(第 2 條) |
| 國外無晶片護照 | 美金 10 元(第 2 條) |
| 國外申請入國證明書 | 每份美金 5 元(第 2 條) |
| 新護照 3 個月內因號碼諧音等獲准換發 | 減半(第 2 條、條例第 14 條) |
| 不予核發 | 退費;但沒依通知補正或到場說明的不退(第 6 條) |
遺失補發、換發,在國內都是同一個 1,300 元,收費標準沒有另訂「補發費」。
速件:最多加 900 元
| 提前製發 | 加收 |
|---|---|
| 7 個工作日(未滿 7 日以 7 日計) | 300 元 |
| 8 個工作日 | 600 元 |
| 9 個工作日 | 900 元 |
| 桃園機場辦事處速件 | 3,600 元 |
依收費標準第 3、4 條。已經送件、事後才要求速件,經領務局核准的一律收 900 元。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核准的免收,桃園機場辦事處因緊急急難救助核准的也免收。領務局可以視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速件,所以機場速件不是保證辦得到。
效期:一般 10 年,遺失補發 5 年
| 情況 | 效期 |
|---|---|
| 一般普通護照 | 10 年(條例第 11 條) |
| 未滿 14 歲 | 5 年(條例第 11 條) |
| 遺失補發 | 5 年,未滿 14 歲 3 年(條例第 20 條、辦法第 16 條) |
| 天災、事變致滅失,查明屬實 | 依一般效期(條例第 20 條第 1 款) |
| 申報遺失後、補發前找回,原效期剩超過 5 年 | 依原效期補發(條例第 20 條第 2 款) |
| 十年內以遺失、滅失為由申請達 2 次以上 | 可縮短為 1 年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條例第 21 條) |
| 在國外急用、等不及晶片護照 | 1 年效期無晶片護照(辦法第 21 條) |
效期從核發日起算(細則第 9 條),效期屆滿不得延期(條例第 11 條)。
第 21 條還有一點容易忽略:最近十年內以遺失、滅失為由申請達 2 次以上,主管機關可以把法定處理期間延長到 2 個月,必要時 6 個月。一再弄丟護照,除了效期可能縮短,等的時間也可能變長。
找回來的舊護照不能用
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仍視為遺失」;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第 6 款,已申報遺失的護照要廢止並註銷。所以:
- 報失後在家裡找到,舊護照也不能再出國
- 唯一的好處是條例第 20 條第 2 款:在補發前找到,原護照剩餘效期超過 5 年,新護照可以依原效期補發,不必只拿 5 年
換發:哪些情況一定要換
條例第 19 條把換發分成「應申請」和「得申請」:
| 類型 | 情形 |
|---|---|
| 應申請換發 | 污損不堪使用、相貌變更與照片不符、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取得身分證字號、製作有瑕疵、晶片無法讀取 |
| 得申請換發 | 剩餘效期不足 1 年、不是最新式樣、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
內頁被撕、被黏到的護照算不算「污損不堪使用」,條文沒有細到這個程度,本文不下結論;站上那篇的回覆多數建議直接換發。護照製作有瑕疵、而且不是持照人造成的(例如機器讀不到、資料印錯、縫線異常),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依原效期免費換發。
國外弄丟
| 情況 | 做法 |
|---|---|
| 補發應附文件 | 當地警察機關的遺失報案證明;警察不發或還沒發,可用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辦法第 20 條) |
| 等不及補發、只想回國 | 駐外館處可發入國證明書(條例第 26 條),美金 5 元 |
| 急需護照繼續旅行 | 申請 1 年效期無晶片護照,美金 10 元(辦法第 21 條、收費標準第 2 條) |
| 下次換晶片護照 | 若無晶片護照是因遺失補發,下一本仍依補發規定,效期 5 年(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 |
回國後要補發,辦法第 16 條允許用「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的入國證明文件」代替國內警察的報案證明。
不要做的事
條例第四章有刑責,跟一般旅客最相關的兩條:
- 謊報遺失給別人用:第 31 條,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供他人冒名使用,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拿護照抵押、扣留別人護照:第 32 條,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非法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不適用的情況
- 尚未服兵役的男性:護照效期、加蓋戳記與換補發另有辦法(條例第 12 條),本文沒有展開
- 外交、公務護照:適用對象與效期不同(條例第 9~11 條)
- 具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者:申請資格與效期另有規定(辦法第 23~27 條)
- 目的地國家的效期要求:「剩 6 個月」是各國入境或航空公司的規定,不在我國護照法規裡,要另外查
- 一般件要幾天:收費標準只規定「提前幾個工作日」的加價,本文沒有寫一般件的處理天數,以領務局公告為準
實際該怎麼做
- 出國前先翻護照效期,剩不到 1 年就可以換發,目的地要求剩 6 個月的更要提早
- 在國內發現護照不見,先確定是不是真的遺失再報案;報失後找回也不能用
- 國內補發帶警察機關的遺失報案證明,費用 1,300 元,新護照效期 5 年
- 在國外遺失,先向當地警察報案,再到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或 1 年效期的無晶片護照
- 時間很趕才申請速件:提前 7、8、9 個工作日依序加 300、600、900 元
常見問題
在台灣辦護照要多少錢?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在國內申請晶片護照每本 1,300 元,未滿 14 歲 900 元。在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每本美金 45 元,未滿 14 歲美金 31 元,由駐外館處折算成當地幣別收取。
護照遺失補發,效期有幾年?
護照條例第 20 條與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6 條:補發的護照效期以 5 年為限,未滿 14 歲以 3 年為限。例外是天災、事變等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查明屬實可給一般效期;申報遺失後、補發前就找回,且原護照剩餘效期超過 5 年,可以依原效期補發。
護照申報遺失後又找到了,還可以用嗎?
不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仍視為遺失;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第 6 款,已申報遺失的護照要廢止並註銷。找到的舊護照不能再拿來出國。
護照急件要加多少錢?
收費標準第 3 條:在國內要求提前 7 個工作日製發加收 300 元、提前 8 個工作日加收 600 元、提前 9 個工作日加收 900 元,提前未滿 7 個工作日以 7 個工作日計。向領務局桃園機場辦事處申請速件,第 4 條規定加收 3,600 元。
護照效期剩不到 6 個月,台灣這邊會擋嗎?
護照條例沒有「剩 6 個月不能出國」的規定,第 11 條只規定效期屆滿不得延期。剩餘效期 6 個月的要求來自目的地國家或航空公司,要查目的地的入境規定;第 19 條規定剩餘效期不足 1 年就可以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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